本法所称外商 手机列表 投资企业,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,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资的企业。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,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。 国家实施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 手机列表 利化政策,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机制,营造稳定、透明、可预见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 第四条国家对 手机列表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。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,是指在投资准入 手机列表 阶段给予外国
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不低于国 手机列表 内同行的待遇;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。国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。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 手机列表 公布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给予更多准入优惠的,从其有关规 手机列表 定执行。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、收益等合法权益。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手机列表 中国境内
开展投资活动,应当遵守中国 手机列表 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中国的安全和公共利益。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促进、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;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手机列表 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、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手机列表 依照法律法规,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,开展外商投资促进、保护和管理工作。同一水平。 第八条外商投 手机列表 资企业职工应当